若营业员在职务上采取不当手段私自获取公司财产,此举并不归类为侵占罪。侵占罪的范围主要涉及对他人托管财产的
违法占有,而营业员的这类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其工作中的便利条件进行的
盗窃活动,应被视为盗窃罪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款,对于盗窃公司财产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惩罚,同时并处或单独
处罚款;如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需承受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的严厉制裁。因此,针对营业员此类行为,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