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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并非唯一以直接故意为核心。按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确立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涵盖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情况。这些行为的产生原因可能源于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过度自信甚至是对潜在危害后果的放任态度,而非直接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既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亦可体现为过失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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