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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否退还罚金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对实施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应在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考虑到犯罪行径对受害者带来了财政方面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形应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倘若涉案人员同时被判处了罚金,却发现其个人财产无法满足全额支付的需要,或已被核定为没收财产,在此类情况下,他们有义务首先承担起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刑事犯罪类型而言,若犯罪分子所挪用的资金恰恰是受害者的财产,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归还挪用资金的法定义务。假如犯罪分子被判定需缴纳罚金,但其个人财产无法同时满足罚金与归还挪用资金的需求,按照相关法规,他们应该优先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者,之后再支付罚金。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有义务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者;若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无法同时满足罚金与归还挪用资金的需求,他们也应该优先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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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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