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其所接手处理的涉及
拘留的相关事宜中,若认为有必要将嫌疑人进行
逮捕处置时,应于
被拘留期内的三日之内,将该申请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及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
犯罪行为具有流窜性、多次发生或涉及多人共同参与等严重性质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长至四日。而针对此类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法庭审理结束后,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实际拘留天数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