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安员擅自取用了公司的货品,且这些货品原本由其在职务范围内负责保管,那么此种行为便可能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依据该法条,倘若保安员未经授权而擅自将受托保管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那么他将面临
刑事追责,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两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然而,是否构成侵占罪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保安员取走货品的动机、货品的实际价值以及保安员是否已将货品归还原主等诸多因素。若保安员的行为满足侵占罪的全部
构成要件,那么他的行为便可能构成侵占罪。反之,若保安员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便可能不构成侵占罪。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
自诉案件,即只有当受害者提出控告后,国家
司法机关才会启动对保安员的刑事追责程序。因此,是否追究保安员的
刑事责任,还需考虑受害者的意愿及法律的执行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