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其审理期间须于两个月内完成,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对于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包含
附带民事诉讼在内的案件,及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可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且最长延长期限为三个月;如需再行延长者,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批。若人民法院更改定案
管辖权,案子的
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获案件之日起计算。若于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结后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便应重新规划和计算审理期限。至于如何确定经济
拘役之后的取保候审期待判决的时间,法律条文并未对此作出直接性的明文规定,然而我们可以分析得到,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旨在确保被告人人身权益得以保障,防止其于侦察、调查、
起诉及审判的各个环节中
逃逸。在取得取保候审许可后,案子将会进入包括侦察、调查、起诉及审判等若干环节,每一环节都有各自明确的时间限定。据此,从理论上讲,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等待正式
判刑的整体时间大概会在所有这些时间限定的总和范围内,当然具体时间长短会受到案件复杂性、
证据搜集、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不同差异。综上所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与判刑之间到底需要多长时间,但是依据该
法规则可以得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其审理期间须于两个月内完成,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正式判刑的整体时间从理论上来讲应该会在所有这些时间限定的总和范围内,只不过实际所需时间长短会因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