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期间的起算时点以及具体日期均不在期间内计算在内;法定期间的计算并不包含长途旅行所耗费的时间。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国家
法定节假日,则将该节假日次日视为期满日期。然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
拘留期限必须严格遵守直至到期之日,不可因为节假日原因而予以延长。因此,在计算
刑事拘留期间时,既不能将
拘留开始时的时点以及日期纳入其间,同样也无需考虑中途旅途中消耗的时间因素。举例来说,若是拘留的末尾一日正好赶上了法定节假日,那么拘留期限应相应地进行顺延至节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遭遇了法定节假日,拘留期限也不得被无端延长,而是应该持续到原定的期满之日截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