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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要抓到源头吗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贩卖违禁毒品的刑事处罚标准不必然必定涉及到抓捕毒品的源头。此法规未明确限定必须要将毒品制造者或供应者一并捉拿归案方能展开对于贩卖者的刑事处罚行动。反之,相关法条已明确规定不论涉毒物品数量大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违禁毒品的行为皆应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即便未能成功抓获毒品的源头,只要有充分证据证实发生了贩卖违禁毒品的行为,便可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及情节的严重性来判定罪行与量刑。故而,贩卖违禁毒品的罪源并非必须要抓到,然而在实际案例中,警方和司法机构会尽全力追查毒品的来源,以期实现更为全面且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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