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如下任何一项情况,皆可采纳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首先,可能被认定为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属
刑法的;其次,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再次,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可;最后,当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他们的辩护律师或
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及合理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将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一旦确认
符合条件,便有权利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并且会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以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