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者在运用洗钱罪进行诈骗时,通常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1. 首先,欺诈者实施诸如
贪污、诈骗等
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不义之财。2. 紧接着,欺诈者会借助洗钱手段对这些
非法所得进行掩盖与隐藏,比如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途径。3. 通过以上种种洗钱操作,欺诈者成功地将非法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合法化,进而规避了法律的
追责与制裁。4. 最后,欺诈者会利用这些已经合法化的资金,继续从事更为严重的诈骗或其他违法
犯罪活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洗钱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行为,以及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具体行为。若欺诈者的行为满足上述法条所述条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