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实施
拘留的对象,若需依法
逮捕,则务必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请求,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在特定的情形下,包括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纠集他人
共同犯罪等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四日。由此可见,
刑事拘留的时限最长可延伸至三十天,然而此项决定亦依实际个案情况和公安机关的判断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