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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逮铺刑事拘留多久

依据中国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在针对被拘留人员实施必要逮捕措施时,应当在拘留期结束前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传销案件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理论上其拘留期限可能会在三日内结束,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具体的拘留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审查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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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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