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理开设赌场罪获利数额的评估,其主要涉及到对于
犯罪所得的精确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文规定,对
开设赌场罪量刑的制定与犯罪所得直接关联,然而,由于此条款并未明确阐述如何精准地计算出犯罪所得数字。因此,我们需要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操作经验。在处理实际案例时,犯罪所得的确认往往需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来实现。这其中可能包括对赌场的财务报表、交易记录、资金流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计,同时也需要对涉案人员的口供笔录、
证人证词等进行深度的分析。若能证实赌场的运营收益中确实包含了非法开设赌场所带来的利润,那么这部分利润便可被视为犯罪所得。倘若获利数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定为
情节严重,进而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具体数额的确立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
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并未详尽规定开设赌场罪获利数额的评估方式,但是在实际
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借助调查取证和司法解释来准确地确定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