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为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具备特定条件之际,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之一蛛世
强制措施,此规范条文中并未明确揭示法庭判决是否可准予其取保候审之权柄。然而,依据该法之(二)项所述,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则可予以取保候审。因此,若在法庭判决之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条件,即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从理论上讲,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须视乎具体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由司法机构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