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满足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均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首先,
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判决
管制、
拘役或是法院对其单独适用
附加刑罚;其次,
犯罪情节轻微,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话,那么便应该予以考虑将其释放。尽管这一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指出
拘留半年之后是否还能
申请取保候审,然而,从法律精神层面来看,只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即便他们已经
被拘留长达半年时间,仍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进行综合评估。在拘留半年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符合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讲,他们是完全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