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奸
犯罪中的违反女性意愿之认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需借助于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一标准进行判断。这些手段不仅涵盖了身体上的强制,还包括精神层面的恐吓以及利用受害者的恐惧心理等多种形式。若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使得女性无法抵抗或选择放弃抵抗,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视为违反了女性的真实意愿。在实践案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案件的具体情节,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受害者的抵抗力度、
证人证词、现场勘查成果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女性意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