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通常为那些特定类型的
违法嫌疑人和被告。尽管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可对同一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多次取保候审,但是从其精神实质来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满足取保候审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并且在前一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所涉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存在其他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特殊情况,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可能再次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是否批准再次取保候审,则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权衡和判断。因此,能否对同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多次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