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法规之明确规定,如遇公安部门对锁定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措施时,若判定其需接受进一步
逮捕审判,应务必于拘留当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审查批捕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此项期限可延长至一天乃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串多地、屡次犯案以及集体作案等具有重大潜在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其逮捕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对接收到的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需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条件者,则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总而言之,在
刑事拘留之后,一般情况下,
被拘留人有可能在三日内被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随后在七日内获得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决。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被拘留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获释。因此,刑事拘留后的释放时间主要取决于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进度与最终结果,然而,一般情况下,释放时间不会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