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主要涵盖了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以及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況等等。然而,这项
法规并未对
主犯与
从犯在申请取保候审方面做出明确的区分。因而,是否能够批准从犯提出的
取保候审申请,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若从犯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等,那么从犯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对于主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考量。总而言之,从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至于主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要具体分析其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的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是否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