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案件的全过程中,从
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包括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都可以依法定程序对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
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比如,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较短,或者他们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
羁押期限等等,并且经过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这些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因此,即便案件已经进入到了法庭审理环节,只要行为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就依然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