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对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便是洗钱罪的犯罪对象。
行为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转移资金、进行跨国转移资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来掩盖、隐匿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话,就已经构成了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