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法律规定,盗窃
犯罪得以成立须有以下三个必要条件:首先是需要
盗窃国有或
私人财产;其次是盗窃数额必须达到特定标准;最后是
行为人需要实施
多次盗窃行为。当这些条件同时具备时,在公共场合进行的盗窃活动也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没有明确指出公共场所是否属于盗窃罪的
适用范围,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案例中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若公共场所内发生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例如
盗窃金额较大、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等,那么这种在公共场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便可被视为盗窃罪。反之,若这些条件均不满足,则不能将其判定为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