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患有重症疾病、生活无法完全自主的人士,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可予以取保候审。在此情境下,若心脏病严重至影响被控告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确认不对社会构成威胁,则确实具有向相关机构
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行性。然而,实际能否获得批准应视具体情形而定,需结合心脏病病情的严重程度、被控告者的个体状况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