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分居期间产生的
债务如何进行计算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即区分其系
个人债务抑或
共同债务。
若认定为个人债务的话,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该笔债务便应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然而,倘若判定为共同债务,便须运用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清偿。
在此列举如下几种可能出现的共同债务情形:
1.夫妻双方均在签署书面文件(如
借款合同)或者某一方在事后来表明承认(例如在
离婚诉讼中)等方式达成共识,由此负担的债务可视为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高额负债,也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同样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担的负债,但若
债权人能提供有力
证据来证明此项债务曾被用于共同经营活动,则仍将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此类共同债务,理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如在清偿过程中发现
共有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金额,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自主人,双方则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进行清偿;
如协商无果,便由法院作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