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
徒刑作为针对严重罪行而设立的惩戒
刑罚,其严厉程度位于
有期徒刑与
死刑之间。
2.无期徒刑的特点在于,它剥夺了
犯罪者终生的自由权利,同时强制要求他们参与劳动改造以纠正其恶习。
3.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法院作出判决宣判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在此之前发生的
羁押期限均不可被折抵刑期。
此外,当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
减刑变为有期徒刑时,他们将须开始执行有期徒刑,其中先前的羁押期限亦不会获得折抵。
4.在执行无期徒刑的过程中,如果罪犯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取得了显著的
立功表现,那么在服刑
满二年后,可考虑实施减刑。
减刑的标准为:
对于已显示出悔过自新态度或是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一般可将无期徒刑减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囚犯,则可能获得减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的起算时间应自法院正式裁定无期徒刑之日起进行计算。
6.对于未曾获得减刑的罪犯,倘若他们年事已高,法律部门经评估认定其不再具备犯罪能力,既可考虑给予其减刑待遇;
当然,也可以采取更为人性化的监管措施,使他们得以在监狱之外安度晚年。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