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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出离婚而我不想,该如何处理

倘若您并不希望面临离婚的麻烦,不妨尝试着证明夫妇双方的感情并未出现裂痕。
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唯一标准是确认夫妇间的情感已然破裂。
只有在存在如下列举出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院才有可能会做出离婚判决: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保持非正常性关系的行为;
(2)配偶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以及遗弃亲人的恶劣行径;
(3)配偶一方拥有持续且屡次沾染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经过反复教育仍无改变;
(4)由于感情不和而持续分居达两年以上的时间;
(5)经人民法院审查,存在其他引发夫妻情感彻底破裂的情形。
若一方已被宣布为失踪人口,其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申请的情况下,该案件应被视为应获批准处理。
然而,在人民法院最初裁决不予批准离婚后,若当事人夫妇间再度出现长达一年的分居状态,并且其中一方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此次请求应被视为应当获得批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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