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中的第七十二篇章,对于那些被法院裁定轻度
刑事处罚,即被判
拘役以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得到了满足该法典中所设定的各项条件时,我们就可以宣布给他们一个短暂的
缓期执行的机会。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
(一)法律上展示出的
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
(二)他们已经有了对曾经犯下的罪行表达深深忏悔的表态;
(三)经过权威专家的评估,确认他们不再具有再次
触犯法律的风险;
及(四)既不会因宣告
缓刑而对其居住地附近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另外,关于缓期执行的原则,我们是可以针对其案件的性质另行加以限制的,例如禁止罪犯在
缓刑考验期间继续进行某类行为或特定的活动,又或者在某些特殊区域出入,与某些人互动等等。
当被裁定缓刑的罪犯如若同时还承受着其他附加性的法律惩罚,那么这些罚款等
附加刑罚仍然需要
严格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