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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应如何解决

若房产属于共有的性质,且各方对此争执不休,经过协商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在审理时全面斟酌诸多要素,诸如当事人未来的购房经济能力,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房屋所有权具体取得的相关过程等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后,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明确房屋的最终归属权。
而若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各方面的条件相当接近,法院同样可能采取竞标的方法来确定房屋的归属,但这一举措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并且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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