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贷款中,虽然
电子合同已经签署,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
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这是由于
借贷关系中的合同仅在借款人实际获得借款资金后才视为正式生效,因此在尚未取得借款的情况下,该等合同尚无法
被强制执行,故借款人也就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进行还款。
如果网络贷款机构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并因而导致借款人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那么作为受害方,借款人有权提出补偿请求。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