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废弃发票的处理,我们应当首先判断其是否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假如答案为肯定,那么我们应及时在媒体(如报纸或电视)上发布声明,明确发票已经遗失且作废。
这是发票管理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规定之一。
反之,如果该发票不再具备任何实用性,我们只需要在其存根部分添加一份详细的注释即可。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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