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若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接触或看望自己所抚养的子女,那么另一方就应当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充分、客观的沟通和协商,以期求得妥善的
处理方式。
然而,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对方无视协商成果而继续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子女,那么被排除在外的父母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的手段,来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以及对子女的合法
监护权。
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这一法定义务,使其得以合法途径实现对子女的亲情关怀与照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