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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拒绝让我看望小孩该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接触或看望自己所抚养的子女,那么另一方就应当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充分、客观的沟通和协商,以期求得妥善的处理方式
然而,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对方无视协商成果而继续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子女,那么被排除在外的父母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提出诉讼的手段,来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以及对子女的合法监护权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这一法定义务,使其得以合法途径实现对子女的亲情关怀与照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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