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
物权范畴,它体现为享有某种权力,其中既包括直接承继被
继承人享有的物权,亦涵盖了
继承其未支配之
债务。
在法律界定中,继承权通常泛指依照法定程序及条件,继承人有资格获取被继承
人死后所遗留财产的权利。
而物权,则主要体现了对于特定物件的处置权限,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多个方面的能力。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