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暂未明确颁布关于
赡养费用豁免的相关条款,但在实践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赡养费用的适当减少或豁免:
1.对于那些对子女有
抚养义务的人士,由于长期被疾病困扰或失去了工作能力和经济支持,使得其无法按先前约定或法律裁决向子女提供充足的
抚养费用。
在此情况下,如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足够的财务实力来支撑起孩子的基本生活开支,在其提出申请后,原负责支付抚养费用者有权享受赡养费用的适当削减或豁免;
2.对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一方来说,假如他们因
触犯法律而遭受监禁,从而最终导致无收入来源,也无法向子女交付抚养费用。
在此情况下,赡养费用也可进行适当的削减甚至豁免;
3.针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况,若新加入家庭的配偶有能力承担起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支出,崽原有的抚养责任的一方则可向子女豁免其抚养费用。
然而,现任配偶承担继子女生活费用并非继父母的法定职责,因此若继父母一方不愿履行这一职责,那么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费用的义务仍然存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