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托人提起的
代位权诉讼,经过人
民法院深入审理并被最终确认为
代位权成立之后,次
债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
债权人履行其清偿义务,而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也会随之一同消失。
因此,作为利益获得方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中获取自行行使代位权所带来的受益。
在现代的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如果
胜诉的是债权人,那么
诉讼费用就将由次债务人承担,并且这笔付给的金额应当首先从债权人成功实现的债权当中予以支付。
具体来说:
(1)根据上述规则,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预先支付的诉讼费用便直接由次债务人全权承担;
(2)但对于债权人因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比如差旅费等等,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的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提出的索赔金额超过了债务人实际所欠下的
债务金额,或者超过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金额,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数额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和认可。
换句话说:
(1)我们可以理解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尽量满足债权人本身应得的债权,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已经超出了债权人自身的债权额度,那么对于超出该额度的部分,债权人就不能再代替债务人去行使了;
(2)此外,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话,对于那些不足的部分,债权人便无法要求第三人去清偿,他们只能另寻途径寻求法律援助,单独
起诉债务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