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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涉及1000元金额判多少年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中提到的流水金额在1000以内且未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实际上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定义的“情节严重”之范畴,换言之,此类情形未达刑事量刑准则,故而原则上不会被判刑
另外,如若从中获取的利益仅为1000元,同样也未能满足“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这一条件,因此不视为“情节严重”,坦白地讲,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构成立案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倘若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比如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援,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比较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能还会被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制裁;
如果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话,则可能需要面对更严厉的惩罚。
对于单位方面涉嫌该类罪行的,可以对其单位进行相应罚金处理,同时对其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相关条款进行惩处。
而且,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罪名,那么就应该根据处罚最重的那一项来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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