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如朋友参与社交活动或者户外探险等活动时,倘若出现
意外事故且朋友在知情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冒险尝试,那么按照基本原则应该由朋友自己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然而,若此类活动具有明确的盈利性质,那么活动的组织者就必须主动并且自觉地负担起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