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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结果可以提出复议吗

当事人对损伤程度的评估结果,是享有重新审查权利的。
在初次评估完成之后,倘若当事人或涉诉方对于该成果持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与充分的理由支持,那么他们便拥有请求管辖单位联系指定的权威鉴定机构予以复查或者进行新的评估的申诉权。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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