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服刑人士对于
婚姻登记的申请过程中,除了必须亲身亲临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以外,还需提供具有
法律效力的
身份证明文件。
2、若上述所提及的明文规定中所述之服刑人员因为客观原因而实在无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他们的身份证件,此种情况下他们可向所在监狱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作为替代。
3、经过咨询和相关法律依据分析,对服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的具体权力归属方为一方的常驻
户口所在地或者他正在服刑的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