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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若能提供以下四点充分的证据,便可有效地证实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所肩负的债务非为夫妇共同承担之责:
首先,如有债务一方的借款并未被应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支出中。
在负债方对外借贷之后,借款款项却被用在了婚外情对象的身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对手在借贷过程中为个人消费所需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不能直接断定此债务并非夫妇共同负担的责任。
原因在于,个人基本生活中的适当消费是我们生活中的必备环节;
至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目的乃是希望获取更高的收入,若成功增加收入,这部分将构成夫妇共同拥有的财富。
因此,无论收入是否得到实现,若资金产生亏空演变为问题债务,仍然应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义务。
其次,若夫妇间曾签署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有效期内各自所得的资产由单方完全支配,且债权方对此约定知情了解。
再者,如债权人知晓债务方所负债务乃与其他第三方协同制作虚假事项。
最后,如果负债方所担负的责任源于其参与吸毒、赌博等非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债务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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