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具体
处罚标准如下所示:
针对
行为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范围之外的货物、物品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据此进行相应的处罚:
首先,一旦行为人走私的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款项额高达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便需承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刑事责任,同时,还须额外缴纳偷逃的应纳税款金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或者上缴个人或共同所有的全部财产;
其次,如果行为人走私的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款项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则需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另外还要额外缴纳偷逃的应纳税款金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若情节极度恶劣,则需要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接下来,对于涉案单位犯此罪行的情况,应当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的
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实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处罚。
在特定情况下,倘若情节极其严重,涉案单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加处罚,而情节殊为重大者,甚至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对多次仍然走上走私不归路的行为人,如果先前的多次走私均未进行有效处置,那么将按照其累计所偷逃的应缴税款项额来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走私罪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与补充,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所述:
二十七项条款中,现已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在的内容:
即“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罚:
首先,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的应缴费款
数额较大且在过去一年内曾经因为初次走私行为而受到两次
行政处罚后,仍再度从事走私活动的人员,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必须额外缴纳偷逃应缴税款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其次,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费款数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即可视为具有严重情节,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另需缴纳偷逃应缴税款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