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
误工费的
赔偿标准问题,应当具体针对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考量与确认。
在此过程中,若
受害人为拥有稳定且定向收入来源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的误工费用应经由对照实际减损的收入数额来严谨计算得出。
反之,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则需根据其过去三年内的人均收入水平来作为误工费用
赔偿的参照依据。
在关于误工时长方面的具体计算方式上,需要严格遵循受害人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中所确立的相应标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