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的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房屋拆迁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之上附着的青苗费、
拆迁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补偿以及额外的奖励措施;
2.各地区在执行具体的
征地补偿政策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其他诸多因素后加以制定。
这也是为何每地的征地补偿政策各有差异的关键原因之一;
3.当实施拆迁工程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当事人或者
使用权持有人支付各类
补偿金之时,也意味着拆迁的进展进入到了下一个阶段。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农村地区的征地一事也日益增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4.如果征收行为对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产生影响,那就需要通过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偿来弥补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正是由于农村土地类型众多,因此土地性质的差异注定了补偿标准的多样化。
针对铁路、公路、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不同类型的土地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5.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因
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该根据该房屋在被征收前所能创造的效益、停工停业的期限等多项因素来予以确认。
关于补偿细则的具体方法则须由各个省级行政区各自制定;
6.至于
拆迁补偿的途径,既可采取货币形式的补偿方案,也可以采用
产权交换的方式,另外,对于部分特殊案件,还可以考虑将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以适应多元化的现实需求。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