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法院遵循特定审慎原则首当其冲地对原被告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如若无过错方能够以宽容之心接纳有过错方的错误行为并得到对方的认错态度,而有过错方亦表示愿意配合调解过程,那么这将为双方的调解关系奠定坚实基础,从而法院会采取调解方式妥善解决问题。
2.然而,若双方的确因矛盾导致不可调和的局面或者其中一方坚决主张
离婚,按照既定程序,法院仍然有权判决离婚。
3.在做出离婚判决的时候,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优先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给予适当关照与支持。
4.此外,倘若无过错方有进一步诉求
赔偿,具体的
赔偿金额将基于无过错方所受损害(包括
精神损失)的严重性以及双方经济状况、所在地社会民生等多重因素来酌情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