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在法定年龄方面并无明确规定。
只要
家庭成员共同确认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便可据此担任户主角色。
法律对于户主年龄并无上限要求,即使已年满十八周岁亦可。
户口登记业务,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凡属城市及设有公安派出所之乡镇区域,其户口管理职责依法归属于公安派出所以辖;
乡下或未设置公安派出所之乡镇,则将户口管理职责赋予乡、镇政府部门与公安派出所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机构为户口登记机构。
凡居住于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集体宿舍之内的户口人员,应由各相关单位指派专人协助户口
登记机关完成户口登记之事;
散居人员所属的户口,则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进行登记手续。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内的非现役军人户口事宜,同样需由各有关单位指派专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工作。
至于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各类生产合作社员工的户口事务,也需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处理户口登记工作。
而对于合作社之外的普通人口,户口登记则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
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