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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下达后,请律师有哪些帮助

接到刑事逮捕令之后,聘请律师的巨大作用主要集中于寻找申请取保候审、请求终止调查、主张不予起诉、判决无罪、争取缓刑或豁免国家刑事责任的依据,以及通过有效的谈判策略说服司法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
首先,在刑事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有资格为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
代理其投诉、揭发控告事由;
申请对其实施更轻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犯罪之人及其所涉及的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据此向他们提出符合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建议与意见。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被收押时,辩护律师具有与之见面和通信的合法权利。
另外,在侦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了解更多详情或者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将会主动邀请证人诉讼参与人员出席,同时也会慎重考虑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及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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