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搜查需满足如下几点要求:首先,侦查人员进行搜查人身或住所之处,其核心原因在于搜索
犯罪证据,以期能找出
犯罪嫌疑人。
其次,搜查行动必须由国家特定的检察机关及其下属的公安机关进行,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限进行此类搜查。
再次,进行搜查之前,必须向被搜查人明确展示搜查证。
这是侦查人员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搜查活动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四点要求,搜查过程中非涉及隐私部分时,应有被搜查者本人或
家属出席现场,当然,如果能够邀请到邻居或者其他公正的
见证人共同参与则更为理想。
再者,如遇搜查对象为女性,搜查工作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
最后一项要求,搜查全过程必须以
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侦查人员与被搜查人或其亲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亲手签字或盖上印章加以确认。
搜查,这一重要的侦查行为正是指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证据及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
法规,对疑似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深入地搜寻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
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