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证罪与
包庇罪之间的异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主要区别:第一,
犯罪主体各不相同。
首先,包庇罪的主体划定相对较为宽泛,既包括自然人,亦包括
法人组织;
而另一方面,伪证罪作为一种专门针对
刑事诉讼领域中特定人员的
犯罪,其规定了唯一的犯罪主体,即仅限于在
司法程序中所发挥关键作用的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等特殊群体。
其次,就犯罪时间而言,虽然包庇罪的行为实施可涵盖从
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直至被
判刑等整个过程,但在该过程中未被
刑事拘留或
羁押的情况下实施的协助藏匿行为,仍可认定为包庇罪;
反观伪证罪,其行为成立条件严苛得多,只允许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前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司法环节内进行,这是两者在适用上的显著差异之一。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也存在着巨大差别。
包庇罪通常表现在为犯罪分子提供躲避场所、资助金钱乃至协助
逃逸等方面;
然而,伪证罪不仅局限于单纯地提供
虚假的
证据材料,更进一步要求这些材料必须对案件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实质性威胁,这种情形才会构成伪证罪。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