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煽动尚未合法化和缺乏相关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流通的行为,必须符合四大要素才能判定其是否构成了非法运输我们不容忽视的濒临物种制品罪。
这四个要素分别包括:1.该罪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破坏性。
此种
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是国家级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以及它们的相关制品的严格管理制度。
2.在个体层面上的客观行为。
这种
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频繁地违反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表现在了购买、运输和销售珍稀且濒临灭绝的自然物种及其制品的过程之中。
3.
犯罪主体的身份限定条件。
这种犯罪的实施者主体普遍属于一般的个人或团体,只要他们符合成年公民,具有
刑法规定相关疾病能力的要求,都可以被认定为本罪的实施者。
4.对于犯罪者主观上的态度。
本罪行的犯罪者在主观方面一定表现出故意,过失不属于此类犯罪范畴。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详细阐述“非法运输珍贵而又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及制品罪”以及“非法猎杀、捕捉和收购、运输、出售全国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前者是指任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
法规,企图通过运输手段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送出去的行为。
后者则针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或者售卖上述物品的
违法行为,将面临五年内
有期徒刑、
拘役以及相应的
罚金处罚;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接受审判,同时可能还需要支付高额罚款;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
行为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甚至有可能被剥夺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