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诉讼时,针对
个人财产的恶意转移其实可以细分为众多不同的策略和手段,但主要可归纳成如下几种典型形式:首先是未经过伴侣的允许,擅自将所有种类的财务资产进行流向的调整或变更;
其次是打着逃脱
债务以及躲避
购房限制等名义,与另一半达成妥协,并采用他人的名义购买不动产,或者采取间接的方式持股及隐秘地进行股票投资;
此外,为了能侵吞更多的
夫妻共有财产,有人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精心设计和布局的陷阱行为;
最后,也就是私自买卖夫妻共有的财物,以及在于第三方勾结,一起
伪造不存在的债务负担。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