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程序中,为确保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得以保障,夫妻双方对
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将遵循以下规定:首先,如有婚姻双方事先就双方财务状况作出明确协议安排,则应依约执行;
其次,倘若婚内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协商的结果理所应当被视为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若无法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即无
婚姻财产协议或者协商无果,此时就需要交由
司法机关予以公正判断,并进行相应的
财产分割;
最后,对于
离婚前已存在的
个人财产以及
离婚后仍为个人拥有的财产,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属于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